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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孫勝如我,要錢作甚麼?
兒孫不如我,要錢作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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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通過,父母財產或遺產可依法不分給不孝子!!
是否,父母要於生前先立遺囑或辦理怎樣的手續才合於該法律???
遺囑上註明該子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依法不得繼承。
最好採用公證遺囑方式。
但是否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本人在此無法替你判斷!
民法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最高法院判例–台上字第1870號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
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
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
人 (父母) 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
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
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文引2009/7/23 網路文章)
法部擬推動 不肖子女無遺產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日電)法務部民法研修小組,將在民法繼承編中增訂「掃地出門條款」,若兒女等負有扶養義務人,對父母惡意不扶養,經父母以書面、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
現行民法第1145條雖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兒女殺害、詐欺父母,或涉嫌偽造、隱匿遺囑,或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立下遺囑,取消不孝兒女的遺產繼承權。但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是否構成虐待,卻有模糊空間。
但台北縣去年7月發生1起爭產糾紛,老翁認為長子對他不聞不問,於是立遺囑表明,死後財產不分給長子。老翁去世後,長子以民法沒有規定對父母不聞不問,就不能繼承遺產。法院以長子對父親確無重大虐待、侮辱行為,判決長子有權繼承遺產。
對於社會越來越多類似的爭產糾紛,法務部在邀請學者、律師、婦女團體等代表開會多次後,研擬「掃地出門條款」,修法解決相關爭議。
根據修法草案,法務部擬在第1145條增加,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父母只要透過遺囑、書面、錄影音等任何形式,舉證子女不孝等情形,法院即能判決子女不得繼承財產。
此外,去年1月花蓮縣發生1名老榮民用口述方式立下遺囑,再委由見證人以電腦打字列印,要將遺產全數分給太太,但榮民服務處竟以口述遺囑需用手寫紀錄為由,拒絕讓太太繼承財產。
依現行民法規定,口述遺囑必須手寫紀錄、親筆簽名完成。法務部有鑑時代科技進步,修法增訂,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替代,或是用影音紀錄完成。
若立遺囑人為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於公證人前口述意旨,修法也納入可用手語或筆談等方式,以保障他們的權益。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案草案條文均已完成,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審查,做為建國百年重要修法工作。100010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01/5/2k33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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