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有五項業務!!

是其他醫療從事人員不可做的不知大家知不知道..
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

若你做了,就犯了密醫罪!
現在醫院中有很多NP(專科護理師)大多是資深護理人員轉任協助大夫寫病歷,開藥和治療,但有些醫院很扯,非醫療相關人員轉任,不管是相關醫療人員或是非醫療人員轉任,他們都在施行違法的事!

 

有份醫療照護執業協議書..專科護理師可以執行指示性治療與診斷程序,諮商及檢查,協助開立與更改藥物處方,解釋檢查結果,更改照護計畫及預約門診追蹤時間;

★但是請注意:醫療照護執業協議書..醫生在諮詢委員會上的開會內容..,未經衛生署許可,也未立法通過,其內容和專科護理師法相違背,若真發生糾紛,NP專科護理師將是大夫最好推卸醫療過失的代罪羔羊!

專科護理師的設立是在提升護理品質,讓病人得到更好的醫療照顧,專科護理師只有証書,其執照是護理師執照,証書有效期限是六年,ACLS一樣,時間到了,必須重新在審核是否有資格再領有証書。而現行專科護理師的訓練也有很大的問題!


醫師法在第三章義務中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所以在醫院中,大夫不能在電話中口頭order,但現在醫院確很常見,這過程中,若是大夫下錯order,又不願意補,最後變成護理人員私自給藥,未有大夫醫囑。

 

許多的家屬與病患真的對醫療知識不足,請不要找護理人員解釋病情..

解釋病情在醫師法中規範屬於醫生的工作,而且護理人員(包括護士、護理師、專科護理師)本來就不該解釋,只能針對護理部份予以初步解說!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若醫生不到就違反了醫師法第21條

 

※有ACLS証照(非執照)的專科護理師不要自做主張的加藥和電擊、插管等醫療行為、因為ACLS專科護理師只是証明你有受訓,但是不是說你可以執行!!

家屬還是快請護士CALL醫生親自來醫治處理!

 

※專科護理師非等同於醫師助理!

專科護理師角色定位在於與醫師共同提供連續性及整合性的護理!

醫師指示下聘請之進階護理師協助醫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開立檢查單等工作,其定位則各醫院不同、意見分歧..自民國89年護理人員法修正案已將專科護理師納入護理人員法名稱

 

※如何辨別照護者是誰,只好靠運氣,靠對方願不願意自我介紹,在病房或病床附近掛出的名牌只限護理人員,因此病人為了自保,還是要提高警覺!

"Speak up"並主動出擊問個清楚!!

 

※大家都有著白袍迷思?

只要是穿著白袍的,管他是社工、營養和藥師,或者是什麼師...穿白袍都是醫師?!

 

現在台灣許多大醫院裡…連專科護理師(也穿白袍)

都敢向病患與家屬診斷並且研判說明病情!

家屬一看到穿白袍的進門,但有著白袍迷思的家屬們

總都會認為那個是住院醫師?

※(現行台灣每年對住院醫師需求量大約是2500人…但是自醫學院出來的大約只有1500人)..所以醫院才會找專科護理師(變相取名:醫師助理)取代住院醫師的工作?!..請注意這是嚴重違法的!

好玩的是,現在如果病人大便了,要擦大便、換尿布,絕對不會叫在場穿白袍的人換,而會特別按紅鈴叫"小姐"去換!

★切記病人有權力知道每一位照顧他的人是誰?

所以制服/身分"霧煞煞"的問題對內外部雙方都是風險管理。

且民國93年醫療法修正全文於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自此各醫院已不得聘任「醫師助理」。

#衛生署所並未核發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證照(都是違反醫師法第28)

行政院衛生署所並未核發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等相關醫事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為什麼??不為什麼..就只因為他們都穿著白袍!!

衛生署請不要放縱醫院.讓護理人員充當『醫師助理』進行插管、打cvp.開醫囑、等等醫療行為..明目張膽違反醫師法28條。

※衛署醫字第0990077403號:『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其餘醫療輔助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規所規定之業務,依照醫囑執行之!

(如果踰越了一定的範圍,降低了醫療品質,更嚴重的會延誤病情..造成病患的生命安危!恐怕並非病患之福..)

※提醒您:民眾若發生醫療爭議事件亦可向衛生局申訴,做為醫病雙方溝通之另一管道。

.................

(媽媽住院時發生的醫療糾紛,我收集相關資料向衛生局檢舉申訴!昨日去衛生局..並且與醫院相關人員開協調調解會議...雖然獲得醫院與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的道歉...並且院方代表寫下承諾改善醫療制度與管理...對於不適任人員加以開會研究是否留任?...衛生局也保證說會列入往後教學醫院評鑑要點...等等內容的調解書.......語重心長的告訴在場每一位人士...重申最後一句話:生命沒有重來的機會!...)

miing合十

 

★後續報告:

因為等了一個月 沒有收到醫院的任何來函告之,是否醫院內部有開檢討醫療疏失,與改善醫療制度等的相關會議回函..

於是 我去電衛生局要求政府機關單位要善盡督導與主動觀察之職...否則我將舉發公務人員瀆職涉嫌圖利他人之罪..我言詞篤定一定要取得醫院方面履行當初所承諾的和解書內文..否則我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抗辯當初所簽的和解書無效!!對院方、醫師、專科護理師、採取刑事告訴..

 

我告知衛生局主辦人員..這件事不是為我過逝的母親爭取公理正義..我是為 未來許許多多不明白現行醫院無忌於醫師法,護理人員法有關正規醫藥制度下無辜受害的病患與家屬..

只因為他們沒有相關的醫藥常識與警覺性..如果 不幸 以後再有許多的病患遭受到當初我母親住院時發生的致命不當的醫療行為病患生命受到威脅與危險而不自知...

這幾天我手上有許多事都在奔波我對衛生局承辦人員言盡於此...請他們拿出良知主動積極介入教學醫院的監督評鑑與加緊追蹤考察是否落實改善醫療品質醫療制度為己責!!

miing合十/10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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